政协大同市委员会
关于重点提案产生和督办的规定(试行)
(2013年10月9日市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发挥重点提案的作用和影响,加大重点提案的督办力度,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政协大同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提案的条件
除符合《政协大同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立案的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通报情况、共同深入调研、协商办理落实措施而形成的提案;
2、提案内容反映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事要事,关乎民生的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对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提案言之有据,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和紧迫性;
4、提案经办理落实,预期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重点提案产生的程序
1、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在全会闭会后,对提案进行定审的同时,提出重点提案的初选意见;
2、征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有关承办单位的意见;
3、征求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4、召开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对初选的重点提案逐件进行遴选,拟定的重点提案报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提交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1、主席会议审议确定重点提案后,提案委员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报送重点提案摘编,商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根据职责分工领办重点提案,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2、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政协提案要认真阅批。对事关全市发展全局的重点提案,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办理要求,并责成有关单位办理。
3、政协委员中的党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就本部门工作提出的、需市委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的重点提案,由分管市领导负责牵头办理,不再批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4、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根据职责分工每年每人督办一件重点提案。由办公厅和有关专委会组织实施。
5、提案委员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就有关重点提案,深入承办单位进行联合督办。在督办提案前要召开督办协调会。有关重点提案要深入基层进行延伸督办。对已被承办单位采纳但需跨年度落实的重点提案,在下年度追踪督办,促进落实。
6、提案委员会要协调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召开重点提案集中办复会议,由承办单位向提案者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提”、“办”双方的互动和沟通,共同推动提案的落实。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宣传和奖励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大对重点提案办理过程的宣传力度。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点提案,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不断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影响,激发政协委员以提案形式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积极性。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