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西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及市辖县区政协(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我市各级政协要加强对提案工作的领导,提案者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大同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本会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 负责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 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者资格进行审查,做好委员知情明政服务;
(四) 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处理,协商确定承办单位,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交办提案;
(五) 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提案答复进行审查处理,对办理不符合要求和提案者提出异议的,及时商请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 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 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提案的督办;
(八) 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提案及办理工作,实现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 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 加强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并接受指导;加强与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厅、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同市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县区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十一) 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 依照本条例组织对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由分管副主席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提案科,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 市政协委员在任期间,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 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别,可以本党派、团体和界别名义提出提案;
(四) 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 县区政协可以本级政协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 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全市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建言献策。提案须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质量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郑重提出;
(二) 提案者根据《提案选题导向》向提案委员会报送选题,确定选题后及早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提出提案;
(三) 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 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参与提出联名提案的其余委员应署名;全会期间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县区政协、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五) 所有提案全部在网上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尽可能在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规定程序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来信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委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不同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为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问题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十一)内容空洞,建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
(十二)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三)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四)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五)其它不宜立案的。
经审查将适宜公开的提案内容在大同政协网上公布。未予立案的提案,原则上作为来信转有关单位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有选择的分别报送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了解掌握。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照分口交办的原则,集中送交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承办;全会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及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系统提案的交办、催办以及对提案答复的审查把关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明确责任,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提案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时效性很强的提案,应急案急办。要求重新办理的提案,应在一月之内重新作出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对未能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提案办理,接受社会监督,提案办理全部实行网上答复。承办单位通过系统设置的《提案办理征询意见栏》,征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办理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凡应该且具备条件落实的要集中力量予以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落实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具备条件的,要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应迅速审阅办理,如发现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的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 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约见等形式,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与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情况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办复。
(六)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的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网上查询到提案办理复文后,要认真填写《提案答复征询意见卡》,及时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反馈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七) 办理各党派、人民团体、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县区政协的集体提案,在答复前,承办单位须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八) 每年度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要及时总结,并于当年十二月底前向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大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九) 将适宜公开的提案答复在大同政协网上公开。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统一领导,市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重点督办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行遴选,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请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点提案的领办、督办,可以采用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牵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提案者、市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通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督办,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持续跟踪督办,推动提案的办理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各党派、人民团体、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和县区政协提出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根据情况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并提出督办建议,具体组织督办工作。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必要时以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等形式对提案办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提案的办理情况,在每年全会前的市政协常委会议上,由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大同市政协常委会议通报。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办理单位和先进办理个人,建议由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政协大同市委员会联合给予表彰。原则上每届评选表彰两次。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 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 提案所反映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 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 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三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 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提案办理工作有布置、有措施、有督促、有检查;
(二) 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按时限规定答复提案者;
(三) 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
(四) 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 熟悉提案办理工作业务,掌握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办理提案的具体工作,在办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 认真做好办理提案的协调工作,及时总结报告本单位的提案办理情况,积极主动与交办单位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联系;
(三) 工作认真负责,把好办理复文质量关,答复格式规范,内容、文字无差错,及时反馈提案者的意见,做好提案的续办工作;
(四) 积极主动做好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做好面商、解释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先进办理单位和先进办理个人的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推荐,先进办理单位和先进办理个人由中共大同市委办公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大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政协大同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大同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县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政协大同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