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大同市委员会关于政协常委会
组成人员履行职能的考评办法
(2012年7月31日政协大同市第十三届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市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政协常委会议的情况。
二、考评方法
市政协办公厅负责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年度内参加政协常委会议的情况,年底由市政协办公厅人事联络科将上述情况汇总,报市政协考评领导组。
三、请假制度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常委会的,要向市政协秘书长或分管办公厅的副主席请假。每次常委会请假人数不超过常委会组成人数的15%。请假人数在常委会组成人数10%以内的由秘书长批准,超过10%不超过15%的由分管副主席批准。
四、考评结果的使用
政协常委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包含全会期间的常委会议),每次常委会议召开开幕、闭幕两次大会,一年共召开八次大会。
1、市政协办公厅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政协常委会议的缺席情况,在下一次常委会上书面进行通报;
2、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出现如下情况之一,视为年度考核不称职。
⑴年度内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中的大会超过3次;
⑵年度内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中的大会超过2次且请假超过2次;
⑶年度内请假不参加常委会议中的大会超过5次。
每年年底由市政协党组将考评领导组汇总情况向有关部门报批,在第二年的政协全会上,以举手表决方式取消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资格。
五、履行委员义务
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在委员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带头撰写提案、积极参加调研视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模范执行《政协大同市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考评办法》的规定,每年至少作为第一提案人撰写一篇提案,每季度至少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搞好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考评工作,市政协成立考评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本考评办法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开始实施。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