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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同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4-11 10:40    被阅览数:

▲市政协委员、云州区政协委员、民建会员 温宪  

近年来,我市持续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聚焦破解“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机制性矛盾,精准破题发力,呈现出推进有序、执法有力、治理有效的良好局面。但从实际成效看,乡镇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人少事多矛盾突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核定编制少,身份是在原有干部基础上转化而来,队员中原领导干部占比例较高,不少乡镇的副书记、人大主席、武装部长兼任副队长,有的事业单位人员却从事着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乡镇综合执法涉及土地、环保、劳动、房屋拆迁、市场监管、综治维稳等众多领域,还要配合上级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经常处于顾此失彼状态,“错位”“失位”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执法经费保障不足。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经费财政没有专门列支,大多包含在县区政府拨付给乡镇的专项经费当中,而且每年拨付的数额很少,尤其是城市近郊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任务繁重,原有数额的有限经费远远不能保证执法过程的资金需要。

三是执法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绝大多数执法队员法律素质不高、执法经验不足,还要兼顾行政管理工作,没有充足的精力和时间去学习提高。机构改革后,上级下放的执法事项涵盖面广、内容多样、法律性强,面对新情况、新任务,执法队员普遍感到不熟悉、不适应。乡镇执法基本面对的是普通农村群众,许多年轻的执法人员普遍缺乏做群众工作的经验,工作中畏首畏尾,既怕激化干群矛盾,又怕追责问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为此建议:

一、优化队伍结构,加强执法力量。适当增加或划拨执法队伍专项编制,在招录补充人员时应申请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名额,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我市各乡镇综合执法队至少有1-2名法律专业在职在编人员,配备既专业又专职的副队长,设立专职法制员,依法制定执法制度和程序规范,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改善执法环境和条件,增加专项经费预算,落实好工资待遇和必要保障措施。对没有行政职能又有执法任务的社区服务中心可采用派驻协同执法模式,从各执法部门借用1-2名执法骨干双重管理,针对不同执法事项开展联合执法。

二、理顺体制机制,健全执法制度。将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任务完成情况列入有关部门、乡镇年度考核事项,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进一步理顺部门和乡镇执法的权限职责,动态调整执法事项清单,特别是对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前的遗留问题,要统筹协调、分清职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改革初期,可设立县区级综合行政执法临时办公室,统一领导、协调、监督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县乡联动执法机制,日常执法属地管辖,重大执法事项县乡统一行动。整合现有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全县统一的网络执法平台,按照“统一平台、一体运转、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事件高效处置机制。

三、强化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大培训力度,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乡镇内部要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经验丰富的执法骨干进行以案说法、现场实训;区县之间、乡镇之间定期学习交流好的执法经验和做法;司法部门要适时编印、发放乡镇综合执法文件汇编和典型经验案例介绍,提高乡镇综合执法队员素质和能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坚持做到执法行为实体合法、程序合法,防止执法者滥用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启动“容错”机制,对于非主观恶意犯错,给予“免责”或“轻责”处理,鼓励执法队员敢于担当、积极执法。

四、拓展“综合”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乡镇综合执法要同普法相结合,在执法中加强普法,从根本上提高全社会法治水平,形成全社会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乡镇综合执法要同乡村治理相结合,充分发挥村“两委”、网格员以及群众的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表达和反映问题渠道,实现执法无缝隙、全覆盖。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上原则,采取提醒、警告、严处梯次推进的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避免恶性事件发生。乡镇综合执法要同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涉及企业的执法事项要注重执法方式,严格依法执法,做到不扰企执法、不重复执法,必要时邀请专业部门联合执法,体现政府保护合法、打击违法的决心,以公平公正的法律化环境,促进乡村各项事业全面振兴。